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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企政策 | 又一批惠企项目来啦~企业速申报

来源:深圳智慧企服




2023年度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科技企业培育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倒计时

2天(截至6月9日18:00)

项目一

高成长企业支持项目

扶持标准

1.事后资助,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5%、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0%的科技企业,每年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2.区级财政需给予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0.5:1的配套支持。

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深圳高新区。

2.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不低于5%、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0%。

3.属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且完成2022年度高新区火炬统计填报工作的高新区纳统企业。

4.向注册地所在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项目二

深圳市外引入科技企业支持项目

扶持标准

1.事后资助,对从深圳市外引入科技企业,经事前备案,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5亿元,按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实缴注册资本在5亿元(含)-50亿元,按照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实缴注册资本大于50亿元(含),按照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给予支持。

2.区级财政需给予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0.5:1的配套支持。

申报条件

1.上年度从深圳市外迁入或深圳市外企业投资设立并注册或实际经营地在深圳高新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属于“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完成或承诺完成高新区火炬统计填报工作的高新区纳统企业。

3.向注册地或经营地所在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项目三

招商机构支持项目

扶持标准

1.事后资助,对于从深圳市外引进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科技企业落户深圳高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经事前备案,按每引入一家科技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每家单位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2.区级财政需给予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0.5:1的配套支持。

申报条件

1.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2.上年度引入“20+8”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的科技企业。

3.向其引入企业注册地或实际经营地所在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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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深圳高新区发展专项计划品牌建设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倒计时

2天(截至6月9日18:00)

扶持标准

1.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大赛、主题论坛、专题会议、展会展览、招商推广等活动以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形象提升、标识建设等事项,经事前备案,根据活动或事项的实际费用,每家单位最高可获得不超过300万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2.区级财政应给予不低于市级财政资金0.5:1的配套支持,市区两级财政资金不超过实际活动费用50%(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主导的深圳高新区品牌建设活动或事项,可不受上述配套和比例约束,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主导的深圳高新区品牌建设活动或事项,可不受上述比例约束)。

3.事后补助,对于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或者主导的深圳高新区品牌建设项目,且属于公益性活动、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影响力,可以采取事前资助方式。本批次资助资金纳入2023年度市区财政预算安排。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2.申报的活动或项目以宣传深圳高新区为主题,并向以下任一深圳市高新园区管理机构备案:活动或项目举办所在园区、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园区、活动或项目主题宣传的高新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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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保护类)资助项目

实施主体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倒计时

9天(截至6月16日18:00)

基础条件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有关要求的。

2.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依法依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3.所申请项目已经获得市级同类资助或者奖励的。

4.申请人主体已经消亡,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项目一

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资助项目

扶持标准

1.每个项目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项目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已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维权类资助的。

(2)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情形的。

(3)相关支出属于项目中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4)申请人被认定构成侵权的。

专项条件

1.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国内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2.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3.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生效判决、仲裁裁决,或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

4.知识产权维权项目完成不超过1年,以判决、裁决或和解协议生效之日为准,自该日期起至申请截止日不超过1年。

5.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6.同意将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注:项目可包含单个或者多个维权事项,以一个权属向不同侵权人进行维权的,或者以多个权属进行维权的,可以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项目二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能力提升资助项目

扶持标准

1.对企业开展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项目(不含美国“337”调查案件)给予资助: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2.同一申请人每年度资助不超过1项,维权项目已获得深圳市相关知识产权维权资助的,不予资助,但不包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二十条知识产权国内维权能力提升项目资助的情形。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扣除:

(1)维权项目有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赔付款的。

(2)维权项目中产生用于支付和解协议的和解金费用的。

专项条件

1.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2.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人员管理、知识产权维权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

3.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有实际发生涉外知识产权诉讼。

4.至申请人提交申请日止,知识产权维权项目有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且相关文书没有载明申请人构成侵权。

5.项目体现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海外维权水平的提升,对深圳相关产业具有借鉴作用,对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6.同意将海外维权项目有关信息、研究成果、维权经验等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项目三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经营审查资助项目

扶持标准

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2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600万元

专项条件

1.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企业,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2.具备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明确知识产权合规目标和管理职责,形成合规文化。

3.梳理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状况,针对可能面临的知识产权合规风险,有应对的措施、方案,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从而提升知识产权合规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处置能力。

4.项目对深圳市有关产业有一定借鉴和指导作用,或具有其他重要社会意义和影响。

5.项目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6.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项目的资助。

项目四

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能力提升资助项目

扶持标准

每项按照工作站上年度实际支出成本的50%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1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每年资助不超过50家。

专项条件

1.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者商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2.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并配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主办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备。

3.认真贯彻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政策,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在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治理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4.每年制定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开展行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按时向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及行业知识产权状况。

5.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服务、研究,为深圳企业等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6.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项目的资助。

项目五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资助项目

扶持标准

每项按照其上两个年度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专项条件

1.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调解、商事调解或者行业调解等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并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2.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管理团队,配备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专职或者兼职主办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调解员信息及相关调解经验已对外公开,知识产权保护及纠纷调解相关工作制度较完备。

3.近2年内在深圳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案件数占申请人同时期纠纷调解案件总数的30%以上。

4.近2年内未获得过本项目的资助。

项目六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资助项目

扶持标准

1.资助标准:每项按照其实际支出成本资助,资助上限不超过50万元,本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相关研究与建设,主要包括下列领域:

(1)在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工作领域,深圳与国内外其他城市先进做法的比较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满意度调查、相关分析与建议。

(2)重点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及规则的研究与建设。

(3)国际及地区间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研究和建设。

(4)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及变化、热点问题的研究。

(5)深圳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调查、评估及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体系研究和建设。

(6)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

(7)知识产权保护信用体系、文化体系、技术支撑体系、标准化建设。

(8)知识产权专家库等智囊体系的建设。

(9)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激励机制的研究和建设。

(10)强化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其他研究和建设。

专项条件

1.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积极实施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2.在深圳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知识产权专职研究人员,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

3.开展具有前瞻性、先进性、创造性或者系统性的相关课题研究,研究成果对推动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与创新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作用。

4.同意将项目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及无需许可供他人无偿使用。

5.项目已完成的,完成时间距离申报截止日期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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